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每日简讯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宁
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在公司(含
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干部及核心骨干
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有
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贷款,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业绩,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以及医疗光学业务的营业收入,上述指标能够分别
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合
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与九龙湖镇拆迁办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
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就
公司房屋征收相关事宜进行补偿。本次土地征用取得的相应补偿,将
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部分土地征用事项。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东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同意提名曹其东、毛磊、曹志欣、江建军、李凌、薛志伟为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基于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
的审核,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
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提名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
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提名陈世挺、陈建荣、闫国庆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基于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
审核,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
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提名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上述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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